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 民初2668号
林荣程:
本院受理原告林波诉被告林荣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0)粤0803 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林波与被告林荣程于2019年7月26日签订的《租房合同》;二、限被告林荣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波租金18820元;三、限被告林荣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波水费、电费、物业费、垃圾处理费等共计1771.84元;四、原告林波不需退还押金10000元给被告林荣程;五、限被告林荣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波违约金7600元;六、驳回原告林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取受理费886.8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林荣程负担754.82元,由原告林波负担132.0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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