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大化海纳矿业有限公司、揭建智、吴日兴:
本院受理原告黄恒志与大化海纳矿业有限公司、揭建智、吴日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民事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大化海纳矿业有限公司、揭建智、吴日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恒志偿还借款本金830000元及支付利息(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8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限被告大化海纳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恒志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揭建智、吴日兴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大化海纳矿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揭建智、吴日兴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化海纳矿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黄恒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2300元,申请费45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120元(原告已预付),由大化海纳矿业有限公司、揭建智、吴日兴。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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