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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03民初374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01 10:57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374号

李田兴:

本院受理原告刘银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38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从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暂计至起诉时止)的利息(年利率25%),合计人民币28500元,以上两项共计66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2(陈丽欣)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401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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