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湛江砖瓦厂:
本院受理原告光曜钱塘(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厂及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厂直接送达,现向你厂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参加诉讼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追加湛江国强水泥(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小组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2021)粤0803民初5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参加诉讼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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