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865号
林堪泳:
本院受理原告曾小云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儿子林才皓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林韵由原告抚养;3、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81号金科世家1号楼1401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继续偿还余下的购房贷款给银行;4、车牌号为粵GXY877的丰田小轿车归原告所有;5、位于霞山区盛邦路212号盛邦家居建材广场C区5栋15号商铺的租赁与经营权、商铺内2台磨边机和货物、装修期间样板、车牌号为粵G58K67的马自迖小轿车、车牌号分别为粵G95708和粵G91K56的两台货车,均归被告所有;6、夫妻各自的存款及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7、夫妻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15日。并定于2021年6月7日下午3时在本院五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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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8959 陈丽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