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 民初2712号
陈帝康(曾用名陈康帝):
本院受理原告李华寿诉被告陈帝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0)粤0803 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帝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华寿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计至2018年1月30日的利息为24000元,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清偿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华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取受理费2300元(原告李华寿已预付),由被告陈帝康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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