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2721号
吴宗联:
本院受理原告庄建诉被告吴宗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0)粤0803 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吴宗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庄建支付货款261400元及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19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12.9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吴宗联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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