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792号
林保军:
本院受理原告孙惠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5日下午3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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