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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送货单据引纠纷,法官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21-04-22 17:58   来源:未知

是什么原因让六旬老人诉至法院?

一张送货单能否起诉追回货款?

欲知前因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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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民事审判庭赵嘉裕法官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李某是一位68岁的老人,其经营餐饮佐料生意时,一直向被告郑某经营的酒店进行供货。由于郑某拖欠李某货款3万余元,故李某将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郑某支付货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发现原告李某所提供的证据只有给被告郑某的送货凭证,且送货单上面没有酒店公章或者郑某的签名,现有证据难以证明李某的主张。



案件开庭时,郑某未出席参加诉讼。考虑到李某年纪大,不便多次来回法院,且诉讼能力较低,为了查清本案事实,承办人遂多次与郑某联系。在多次的沟通中,郑某在电话中表示与李某有生意往来,双方确以送货单作为交易凭证,但是印象中好像没有拖欠的款项,若李某能够提供送货凭证原件,其是可以认可的。基于此情况,承办人再次与李某耐心沟通,释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同时也与郑某多次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郑某向李某出具了欠据,并支付部分货款,李某当即向法院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纠纷在日常生活中比比皆是,因此在日常买卖中,我们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形成买受人收货签收确认的交易习惯。对于赊购货物的,更要保留好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交寄单、买受人身份信息等重要凭证,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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