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364号
陈和瑞:
本院受理原告袁兆明诉被告陈和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0)粤0803 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和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兆明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计至2020年6月 27日的利息为7111.23元,2020年6月28日起至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袁兆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取受理费305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7.83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陈和瑞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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