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1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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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梁泽萍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解除原告与你2019年3月29日签订的《加拿大移民直通车委托合同》;2、依法判令你向原告退还服务费及申请人民币30万元;3、判令你赔偿原告因其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2162.3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42162.30元;4、依法判令被告湛江市第二中学对退还服务费、申请费、损失费用与你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依法判令由你与被告湛江市第二中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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