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1508号
胡巧艳:
本院受理原告林华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130000元借款给原告;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自2018年7月16日至起诉之日(2021年4月22日)的利息16661元(按照年利率4.65%计算:13万*4.65%*2年+13万*4.65%/365*276天=16661元);2021年4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4.65%年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归还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10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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