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577号
华军、谢智狄、陈立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莲芳诉被告华军、谢智狄、陈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华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莲芳偿还借款本金6615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21年2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陈莲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取受理费7402.32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陈莲芳负担2194.82元,被告华军负担5207.5元;案件收取保全申请费427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陈莲芳负担442.5元,被告华军负担3827.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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