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雪连:
本院受理原告李庆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法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李庆冲与被告李雪连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雪连:
本院受理原告李庆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法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李庆冲与被告李雪连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