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861号
郭玉明:
原告符合民诉被告谢浩球、郭玉明名誉权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谢浩球、郭玉明立即停止侵权,并在侵权的微信群聊、朋友圈及人民日报中公开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判令被告谢浩球、郭玉明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三、判令被告谢浩球、郭玉明承担本案的律师服务费1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谢浩球、郭玉明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1年6月30日下午15时在本院五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