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1363号
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张金群与被告李亚雄、李剑铭、李雯婷、李嘉慧、李剑豪、庞振雄、詹翠英及第三人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803民初13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2020)粤0803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倒数第4行起的“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滞纳金(以代偿金额673079.67元为基数,自代偿发起日2018年11月9日起计至该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为225269.62元)”补正为“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38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滞纳金(以代偿金额673079.67元为基数,自代偿发起日2018年11月9日起计至该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为225269.6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3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庭5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