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1363号
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原告张金群与被告李亚雄、李剑铭、李雯婷、李嘉慧、李剑豪、庞振雄、詹翠英及第三人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803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亚雄、李剑铭、李雯婷、李嘉慧、李剑豪、庞振雄、詹翠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庞亚妃遗产价值范围内向原告张金群偿还代偿款项673079.67元、担保费38000元及滞纳金(以代偿本金651234.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1月9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63.49元,由被告李亚雄、李剑铭、李雯婷、李嘉慧、李剑豪、庞振雄、詹翠英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3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庭5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