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国峰、吴川贸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凯麟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林国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杨凯麟借款本金3618404元及支付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吴川贸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林国峰在第一判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川贸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在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林国峰追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747.23元(原告杨凯麟已预交),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杨凯麟已预交),由被告林国峰、吴川贸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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