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1545号
钟东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与被告钟东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1)粤0803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钟东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9359.4元、利息2521.18元、违约金2821.03元,共计24701.61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77元,由被告钟东军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原告预交的受理费,可向本院申请退还。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759-2368309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