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1504号
黄安兴: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南方水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安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1)粤0803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黄安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南方水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160元及违约金1458元;驳回原告湛江南方水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5元,由被告黄安兴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原告预交的受理费,可向本院申请退还。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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