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泽通:
本院受理原告刘华开与吴泽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吴泽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其中2018年1月30日的利息为101.92元;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1日的利息为249.86元;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给原告刘华开。
二、驳回原告刘华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吴泽通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向本院申请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2368932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