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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03民初382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1-07-26 17:33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道生

本院受理原告谢正毅与陈道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陈道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正毅退还款项19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款项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谢正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谢正毅负担125元,由被告陈道生275元。被告陈道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原告谢正毅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2368932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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