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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03民初662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1-07-19 17:34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浩然

本院受理原告吴伟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限被告杨浩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给原告吴伟军。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杨浩然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2368932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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