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宋彬:
本院受理原告陈亚娟与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宋彬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亚娟偿还借款本金29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若被告宋彬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陈亚娟对登记在被告宋彬名下的湛江市霞山区工农东二路35号2、3号商住综合楼四门910房所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担保限额300000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陈亚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5.7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陈亚娟负担1305.75元,由被告宋彬负担5710元。被告宋彬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陈亚娟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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