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海清: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伟与李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李海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志伟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2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王志伟负担849.21元,由被告李海清负担1652.79元。被告李海清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王志伟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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