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曾泳:
本院受理原告陈巧俐与曾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限被告曾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巧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2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8.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曾泳负担。被告曾泳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陈巧俐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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