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984号
周益财、周光明:
本院受理原告庞日光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周益财、周光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庞日光连带赔偿61889.3元;二、驳回庞日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4.25元,由庞日光负担283元,周益财、周光明共同负担1381.25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