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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03民初984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1-08-20 15:52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803民初984号

周益财、周光明

本院受理原告庞日光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周益财、周光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庞日光连带赔偿61889.3元;二、驳回庞日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4.25元,由庞日光负担283元,周益财、周光明共同负担1381.25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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