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志超:
本院受理原告周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林志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周游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周游已预付),由被告林志超负担。被告林志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300元,原告周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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