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1395号
李孝宝、刘付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与被告李孝宝、刘付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孝宝、刘付雯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于2015年4月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44006700115049140971)项下贷款于2021年7月12日到期;二、限被告李孝宝、刘付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1年3月23日的贷款本金220332.16元、利息7156.49元,并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息费(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有权以被告李孝宝、刘付雯用于抵押的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军民路8号金沙湾新城愉馨苑13幢四单元601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100181640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100181641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2.33元,由被告李孝宝、刘付雯负担。被告李孝宝、刘付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4712.33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4712.33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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