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1377号
陈铮、陈祥:
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与被告陈铮、陈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24961.59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2月19日的利息为530795.1元,2021年2月20日起的应付利息按年利率15.22125%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头信用社与被告陈祥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三、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有权以被告陈祥用于抵押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西三路三巷14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10000071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01.81元,由被告陈铮、陈祥负担。被告陈铮、陈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16101.81元,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16101.81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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