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蒙力:
本院受理原告王智强与蒙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限被告蒙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智强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蒙力负担。被告蒙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王智强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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