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陈华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陈华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款项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收取受理费621.5元(原告已预付612.2元),由原告广东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2.63元,被告陈华彬负担598.87元。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费589.57元(612.2元-22.6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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