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谭玉树、谭玉钦: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培与谭玉树、谭玉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谭玉树、谭玉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吴海培返还借款本金19600元及支付利息(按年利率3%计算,自2020年5月31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吴海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谭玉树、谭玉钦共同负担。被告谭玉树、谭玉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290元,原告吴海培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9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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