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国雄:
本院受理原告朱真太与黄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黄国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9000元给原告朱真太;
二、限被告黄国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给原告朱真太;
三、驳回原告朱真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朱真太负担12.5元,由被告黄国雄负担637.5元。被告黄国雄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朱真太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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