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1526号
陈文教、黄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152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邀请监督卡、廉洁司法承诺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8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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