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1556号
郑锦润、谭永平: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与被告郑锦润、谭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与被告郑锦润于2019年10月12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编号:44006700219100553015)项下贷款于2021年7月28日到期;二、限被告郑锦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1年4月26日的贷款本金120503.29元、利息6918.59元,并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息费(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谭永平对被告郑锦润的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谭永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锦润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8.44元,由被告郑锦润、谭永平负担。被告郑锦润、谭永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2848.44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2848.44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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