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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03民初1584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1-09-06 10:47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803民初1584号

梁培劲、钟树乔:

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与被告梁培劲、钟树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梁培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41666.64元,2020年12月21日起的应付利息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6.67元,由被告梁培劲负担。被告梁培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1466.67元,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1466.67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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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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