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1694号
邓亚女: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被告邓亚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邓亚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6月10日的透支款本金34943.4元、利息3446.13元、违约金1731.31元、总手续费820.36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欠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约定计算的息费(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53元,由被告邓亚女负担。被告邓亚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823.53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823.5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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