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452号
孙春平:
本院受理原告方玉琼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玉琼因不服(2021)粤0803民初45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因无法直接向你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方玉琼提交的民事上诉状 [请求:1、判令孙春平赔付方玉琼治疗及康复费用10000元、误工损失3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000元、后续医疗费27972.9元、护理费15600元、伙食费及营养费15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