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德路、王述红、深圳市德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韦文峰、王加宽:
本院受理原告陈美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德路、王述红、王加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陈美超偿还借款本金480000元及支付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限被告刘德路、王述红、王加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陈美超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陈美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0元、申请费4420元、其他费用300元,共计1637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刘德路、王述红、王加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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