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梁观真、陈家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梁观真、陈家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梁观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0018元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观真负担。被告梁观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50.45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50.4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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