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及老年人养老纠纷时有发生。近日,霞山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吴凯超上门调解一起涉老年人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原、被告双方对法院工作的高度赞赏。
2020年,年过八旬的黄大爷因患病住院,由护工付某对其进行专业护理。由于黄大爷的六个子女对赡养老人的问题达不成统一意见,导致拖欠护工付某的工资2万多元。付某与黄大爷的子女多次沟通无果,便将黄大爷起诉至法院。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吴凯超在接到案件后,立即与原告付某进行详细沟通,在得知被告黄大爷年事已高,常年坐轮椅。考虑到黄某行动不便,无法到法院进行开庭,吴凯超庭长与原、被告沟通,经双方同意后决定上门处理纠纷。
按照约定时间,吴凯超庭长与书记员陆汉静驱车来到湛江市港区人民医院。吴凯超庭长以保障亲情、维护家庭和谐为基本原则,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吴凯超庭长耐心地做双方调解工作,最终付某同意给黄大爷及其子女时间筹款,双方成功地签署了调解协议。这起拖欠护工费服务合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突出,老年群体的养老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关爱老人的问题也应引起社会的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让所有老年人都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可以给付赡养费,也可将父母接至家中生活,赡养费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
现在部分老年人有一定的退休金可以自足,不用给子女增添太多的麻烦。因此,相对于给付金额,老年人更多的是需要子女的陪伴与交流,使之身心愉悦。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每个人都有年轻的时候,也都有年老的一天,我们关爱今天的老年人,就是在关爱明天的自己。
群众利益无小事,细微之处见真情。近年来,霞山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特殊困难群众开辟绿色通道,主动为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提供上门调解、上门立案等一系列司法便民服务,让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感受到面对面的温暖,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彰显司法为民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