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1737号
林武: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连诉被告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0)粤0803 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林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金连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21年5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陈金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取受理费3300元(原告陈金连已预付),由被告林武负担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陈金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向本院申请退回预付的受理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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