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2045号
陈奇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陈奇青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0)粤0803 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奇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9645.2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6月23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实际尚欠的赔偿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陈奇青负担。被告陈奇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53.3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53.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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