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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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周金玲诉你和覃志猛、湛江霞山启明学校、广东百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803民初2513号起诉状副本(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6407.82元,包括医疗费4207.82元、误工费51200元、交通费1000元;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2年2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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