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2280号之一
谢连光:
本院受理原告何涛诉被告谢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1)粤0803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一、限被告谢连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涛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9元,由原告负担179.37元,由被告谢连光负担328.53元。被告谢连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328.53元,原告何涛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328.53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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