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2011号之一
黄楠木: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娟诉被告黄楠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1)粤0803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黄楠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淑娟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6.68元、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816.68元,由被告黄楠木负担。被告黄楠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1816.68元,原告李淑娟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1816.6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 系 人:李妙丹 联系电话:0759-2368965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4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