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1903号之一
杨捷: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运达轮胎店诉被告杨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1)粤0803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杨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达运轮胎店支付修理款50550元及支付自2019年9月2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2.15元,由被告杨捷负担。被告杨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1142.15元,原告湛江市霞山区达运轮胎店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1142.1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联 系 人:李妙丹 联系电话:0759-2368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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