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叶维明:
本院受理原告郑方活与叶维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叶维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方活退回购房款208000元及支付逾期退款违约金(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2月16日起至款项退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方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0.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60元,共计6100.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维明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236893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