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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03民初1527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1-11-10 09:17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越强:

本院受理原告苏安湛与林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林越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安湛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给付利息);

二、限被告林越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安湛支付保全担保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34.85元,共计3394.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林越强负担。被告林越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苏安湛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236893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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